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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两愿离婚”。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又称作登记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一种离婚方式。按西方传统法学理论,协议离婚被解释为夫妻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要式契约。协议离婚是一种古老的离婚制度,中国古代的“和离”以及古罗时代的合意离婚已具有协议离婚的表征。中国《唐律·户婚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明令》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古罗马后期,曾出现休妻与合意离婚并存的局面。古代的协议离婚制度虽然不能与现代的协议离婚制度同日而语,但对近现代的离婚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至近现代,虽然还有一些国家拒绝采纳协议离婚制度,但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从有关各国关于协议离婚的立法实践看,多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包括双方应就离婚及一些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形式要件主要有四种:民间协议形式、户籍登记形式、行政登记形式和由法院加以确认。在中国,协议离婚在离婚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过这种非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途径。中国法律为贯彻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基本精神,维护协议离婚的严肃性,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实质要件看,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合法,当事人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程序上当事人双方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参见“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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