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1992年后,港英当局单方面推行“三违反”(即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违反中英双方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的政改方案,破坏了“直通车”安排(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香港《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确定,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这就是通常说的“直通车”安排),导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无法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时及时产生和运作,为此,1996年3月,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规定临时立法会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已于1996年12月21日选举产生),工作至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临时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议员以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为主体,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临时立法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其任务是根据《基本法》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可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临时立法会主席参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6名香港委员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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