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
书籍:法律辞典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以上的法官。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的审判人员是其他司法人员,不能称之为法官。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基本法》还就法官的任用作了几点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第92条);(2)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第93条第1款);(3)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第90条第1款)。《基本法》对法官的免职程序也有严格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者法官自身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长官可以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根据其建议,依法律程序予以免职,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行政长官要征求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基本法》规定,除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留。
上一篇:香港特别行政区裁判署法庭下一篇: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上一篇:香港特别行政区裁判署法庭
下一篇: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