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官制度
香港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称“按察司”,后改称大法官,裁判司法院的法官称为裁判司,后改称裁判官,审裁处的法官称为审裁官。香港最高法院法官由香港总督按照《英王制诰》和《皇室训令》的授权委任。多数情况下最高法院法官均是由地方法院法官升任,或从海外招聘,或者从律政司署服务的官员中任命。首席按察司(即首席法官)可以根据《最高法院条例》任命暂为最高法院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由“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提名,由总督任命。地方法院法官一般是由裁判司升任,或者从律政司署的检察官中调任。首席按察司也可以根据《地方法院条例》任命暂为地方法院法官。法官的任职资格因法院级别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均实行终身制。最高法院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地方法院法官为60岁。根据需要地方法院法官可延长任期,但最多不超过5年。法官在任期内,如果因身体或精神不健全而不能履行职务,或者因本人行为不检不能继续留任的,应予免职。法律对免职的程序有严格规定。香港法官的薪酬和待遇优厚,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金与政府司级官员等同,地方法院法官的薪金与政府部门首长相同。
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2)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4)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5)除上述(1)和(2)规定的程序外,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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