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
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宪法规范的这种复合规范性要求一般法律规范在规范社会关系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前提,不得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和矛盾。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具备以下几个要求: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以及规范力的范围等。规范的主体是指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即谁向谁通过宪法规范发出行为指令。规范的客体是指宪法规范规范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规范的对象是指受宪法规范的规范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规范力的范围是指宪法规范对人对事以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效力。如宪法规范是否对私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就涉及到宪法规范的规范力。从宪法规范存在的方式来看,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和默示的宪法规范。明示的宪法规范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法规范是指作为习惯而被共同遵循的宪法规范。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具体的逻辑形式非常丰富,主要有:(1)对事实性宪法规范,普通的法律规范不能设立禁止性规范来否定宪法规范确立的事实。(2)对或然性宪法规范,尤其是政策性宪法规范,普通法律规范可以设立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保障政策性规范的合理。(3)对确定性宪法规范,普通法律规范不得对授权性宪法规范的授权内容予以禁止;对义务性宪法规范中的确认的宪法义务,普通法律规范不得随意创制授权性规范来豁免宪法规范的要求特定主体承担的宪法义务。对于禁止性宪法规范,普通法律规范不得设立解除禁止性要求的法律规范或者是豁免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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