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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解释

书籍:法律辞典

立足于法律的系统和谐、从部分和整体协调关系的角度对法律文本作出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上下文和谐解释、判例解释、类比解释、概念逻辑解释、一般法律原则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六种。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属于一个更大的系统——无论是一项法律还是一组相关的法律,那么就应该把这一项或一组法律视为一个完整和谐的体系,把所要解释的法律规定作为其中的一个有机部分、根据上下文的联系予以解释。这里的“上下文”,构成了法律解释的一种语境。构成这种语境的主要因素是:同一法律同一部分的其他规定,同一法律其他有关部分的规定,以及不同但紧密相关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上下文因素考虑的结果,可能确认某种普通含义或专门含义,也可能支持一种与普通或专门含义不同的特定含义,即在语词或词组存在歧义和模糊或者具有开放性评价色彩从而没有确定的普通或专门含义时,澄清并决定其含义。单列条目指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在先前的司法判决中曾有过适用或解释,就应该遵循此解释。按照通常理解,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其实不然。判例不仅在普通法系国家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而且在当今的绝大多数法典化国家实际上也同样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存在严格的“遵循先例”学说,判例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是司法判决中最经常使用的材料,其运用属必须。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正式规则,但基于法院司法活动的连续性,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原则,以及法院的等级体系,判例同样在司法判决中具有影响力。单列条目指如果一项法律规定与同一法律或法典的另一些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或法典的相似规定有明显的可类比性,那么即使涉及对其普通含义的重大扩张或背离,也应该以确保与这些规定的意义(从它们自身看,或者从先前对它们的司法解释看)相同的方式来解释。该解释方法植根于法律连贯一致的考虑,以及法律面前平等的理想。当然,一般说来,类比方法不应用来扩展刑法禁止的范围(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用来扩展关于征税的制定法规定,或者扩大制定法明确设定的例外。按照概念逻辑的解释方法,如果法律规定中使用了众所公认并在学理上有详尽阐述的一般法律概念,就应该以保持该概念在整个法律体系或相关法律部门中的一致使用的观点来解释。单列条目指如果有一项或几项一般法律原则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主题,那么在适当衡量原则在一般意义上以及在问题发生的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程度的基础上,应该赞同与原则最为一致的解释。一般法律原则论点的效力,不仅来自原则在本质上所具有的权威特性,而且还来自实体或程序上连贯和谐的系统考虑。这种一般原则大致说来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类:(1)独立存在或者被假设为立法意图的实体道德规范,这种规范有些曾在法官解释制定法时被运用,比如,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继承人谋杀遗嘱人案)。(2)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广泛适用的一般主张。例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3)宪法关于程序和实体的一般主张,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广泛适用。例如,官员在采取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当公平的告知和公平的听取,这是程序法上的一般原则;保护结社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受基于种族或宗教原因的歧视的权利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属于实体法上的一般原则。当然,以上三类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当然会有变化。这些原则的法律特性可能基于宪法、一般的制定法或者非宪法性的判例法(在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地方),也可能基于流行的法律传统。在解释问题发生的法律领域,它们可能是实际运作着的,也可能是潜在于法律实践的背景之中的。单列条目指如果对一项或一组制定法的解释逐渐并最终变成是按照对其要点和目的、或者对其所体现的正当性观念的业经演化了的历史理解,那么在个案中对该制定法的解释适用应当与这种理解保持一致。该解释方法的效力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演进的事物,逐渐会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其用语表面含义或者其原初设想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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