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领袖孙中山“法治”思想的核心。“五权”,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孙中山看到了西方三权分立的优点,同时也意识到三权分立的不足。他认为西方三权不相统,立法机关同时又行使弹劾权,容易导致“议院专制”,故监察权应独立。另外,必须设立考试院,独立行使考试权,以确保官吏的素质。这样,考试权与监察权可弥补西方三权分立的不足。五种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五权分立”是对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发展,亦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