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设立的关于死罪的执行须五次奏请皇帝复核的制度。《唐六典·刑部》(卷六):“凡决大辟罪,在京者,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三复奏”。行刑之时,“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人(囚),加五人。五品以上非恶逆者,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末后乃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