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回避”的对称。刑事审判中,不必说明理由而拒绝或阻止某人充当陪审团成员的制度。根据这种制度,法院可以允许被告人或其律师或政府方律师对预期的陪审官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适用无因回避制度。各方行使无因回避权的次数,通常因被告对指控的罪行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不同而多寡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