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毒品犯罪分子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毒品、毒赃进行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行为对象是毒品、毒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本罪所指的毒品、毒赃是毒品犯罪分子所持有的或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所获得的。如果毒品的持有人不是毒品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分子所持有的财物不是毒品犯罪所得,就不构成本罪。另外,为毒品犯罪分子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是在毒品犯罪分子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之后进行的,而且同毒品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进行毒品犯罪所用毒品或所得财物,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投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一篇: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下一篇:斡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