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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和军队的军事保密制度。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按行为表现方式可以分解为四个罪名,即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刺探军事秘密罪、为境外收买军事秘密罪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当这些行为之间没有联系,或者没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之关系时,则各自独立成立罪名,应当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仅限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晓、不能对外公开的、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的情报与信息。所谓窃取,是指以不为人所知的方式秘密偷取;所谓刺探,是指暗中搜集、侦查、探听;所谓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而获取军事秘密;所谓非法提供,是指在对外交往与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规定的内容,未经事先批准而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换言之,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所指的对象是军事秘密,也明知所提供给的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31条第2款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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