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保证
书籍:法律辞典
罗马法后期创立的一种债的保证形式,由当事人一方自负保证责任,委托他方将金钱借贷给第三人。目的在于绕过法律对要式保证的强行规定,促进信贷关系的发展。因为罗马法上的其他保证方式,包括允诺保证、诚意负责保证等都必须以严格的口头表示方法约定,聋哑人以及不能亲自到场的人都无法以此成立保证,而且这些保证对保证人要求的责任也过重,故后期创制了“委任保证”,利用法律要求委任人承担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所生的一切损失的办法,由保证人以委托的形式让他方将金钱借贷给第三人,起到担保金钱债务的作用。因此,委任保证是:(1)诺成契约。不需当事人亲自到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2)在主债务成立之前订立。而允诺保证等则须与主债务同时订立。(3)委任保证的标的是受任人(债务人)未履行给付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主债务的标的有所不同,故委任保证人不能引用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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