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其他有价票证”,指车票、船票、邮票以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行和管理的、用以证明持票人已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从而有权持票获取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凭证。例如汽油票、IP电话卡、机票等。(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指根据真票或真券的面额、图案、颜色、规格、式样等,以复印、影印、印刷、描绘、拓印等方式印制假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指以营利为目的,不法出售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伪造或倒卖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备客观要件。(3)主观上,本罪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犯罪。因不知情而致出售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单位,均可成立本罪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227条的规定,对犯本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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