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
书籍:法律辞典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是国际海事委员会主持对《海牙规则》修订的结果,1967年一1968年在布鲁塞尔通过,1977年6月23日生效。该规则主要针对现代海运技术的发展给海运事业有关各方的利益带来新的不平衡,比如,海运危险已经得到相当大的控制,但是当时国际上还在沿用《海牙规则》的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享受免责的规定;还有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等等。《维斯比规则》共17条,对《海牙规则》的第3、4、9、10条进行了修订,其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善意受让提单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提出与提单所载不同的反证;(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4)关于侵权行为之诉和承运人的雇佣人的法律地位;(5)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6)关于议定书与公约《海牙规则》的关系和实施议定书的要求,在议定书的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作为一个文件一起理解;加入议定书后,议定书便具有公约的效力。《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有益的修改,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重新走向利益的均衡,并适应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提出的某些要求。但是,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方面仍保持《海牙规则》的体系,对船长船员的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的规定没有丝毫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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