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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令作战消极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中的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军事指挥人员指挥积极作战的义务。中国《兵役法》规定,军人有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的义务;预备役人员负有随时参战、保卫祖国的义务。因此,英勇作战,不怕牺牲,是军人的神圣职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中明令规定,不怕牺牲是达到战斗目的的首要因素,借口保存自己而不积极、坚决地消灭敌人是绝对不允许的。(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消极作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抗命令是指抗拒执行军队上级指挥人员下达的军事命令、指示。临阵畏缩是指在作战中贪生怕死,畏惧退缩,怠战不前。作战消极是指战斗人员在作战中消极被动,应尽全力而不尽全力,不图进取的消极态度。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的违令作战消极行为,致使人员重大伤亡,战斗、战役严重受挫,阵地失守、全线崩溃,贻误战机,造成武器装备毁损,给国家军事利益或其他利益造成成严重损失,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即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负有组织实施职责的人员,即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属部队和人员的作战及其他行动实施组织指挥的各级领导干部。(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28条规定,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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