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是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这一类犯罪的总称。为了有效地打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犯罪活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专门多次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制定了几个有关制止和惩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根据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包括下列三种罪行:(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2)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罪,1970年12月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在海牙召开了航空法国际会议,签订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各缔约国承诺对这种罪行给予严厉惩罚。该公约第1条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罪的定义: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1)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未遂;或者(2)是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既遂或未遂的人的同犯,即是犯罪(以下称为“罪行”)。关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不仅可以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而且也可能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发生。因此,只有《海牙公约》还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1年9月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了航空法国际会议,并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作为对《海牙公约》的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规定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定义:(1)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⑤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2)任何人如果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罪:①犯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未遂;②是犯任何此种罪行既遂或未遂的人的同犯。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考虑到非法暴力行为危及或足以危及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的人员安全,或者危及这些机场的经营安全,干扰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因此,有必要通过规定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于是各缔约国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该议定书第2条规定,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资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即为犯罪:(1)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或(2)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该议定书第1条规定,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蒙特利尔公约和议定书应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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