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1)枉法裁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背事实,一般是指违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例如,如果真正按照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定、判决,应判决某方当事人胜诉,但行为人却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而判决该方当事人败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枉法的;案发后拒不认罪的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因徇私、徇情枉法犯罪行为而造成重大冤、假、错案;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或多名犯罪分子;徇私、徇情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多次或对标的巨大的案件进行枉法裁判,等等。(3)本罪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3款又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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