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邮袋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外交邮包”。装载外交信件、公文或外交公务用品的邮袋。用于传递一国政府与该国驻外使馆间或该国驻外各使馆间的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现在一般也包括领馆、特别使团、常驻代表团及临时代表团的邮袋。外交邮袋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须用公章加封(漆封或铅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如标明“外交邮袋”、“外交通信”、“官方通信”的标签牌或粘贴标签,每个邮袋的体积和重量的最高限额由有关国家间协议确定。邮袋可由外交信使递送,也可委托持有官方文件的商营飞机机长(或商船船长等)代为传递,或交普通邮政或其他海、陆、空运输手段传递。无论以何种方式递送,外交邮袋在接受国或途经的或因故被迫停留的第三国均不可侵犯,不得开拆或扣留。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不属于公务文件和用品的物品时,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情况下开拆邮袋,否则邮袋得退原发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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