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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书籍:法律辞典

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律或有关国际条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并予以执行。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有:(1)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裁决作成地国的法律决定。(2)作出裁决的程序不正当。如果对被执行的当事人未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该当事人未能申辩,内国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3)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员所作裁决涉及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该裁决可被拒绝承认和执行。(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即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法律不符。(5)裁决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申请执行裁决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裁决对当事人已发生约束力的责任,被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则负有举证裁决尚无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的责任。(6)争议事项不得用仲裁方式解决。一项争议是否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通常依内国法律判断。(7)承认和执行裁决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社会有三个重要的国际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纽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此外,各国之间还有大量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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