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法
1963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962(XV111)号决议:《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宣言提出了9条原则:(1)利用外层空间,为全人类谋利益;(2)外空与天体为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3)各国不得将外层空间与天体据为己有;(4)各国探索与利用外空活动应遵守国际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5)各国应对其政府或非政府实体在外空的活动承担责任;(6)各国在外空的活动应妥善照顾别国的相关利益;(7)向外空发射物体的登记国得对该物体所载人员保持控制与管辖;(8)各国对其所发射物对地球上、大气层或外空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9)各国应给宇航员一切可能的援救,将之送返登记国。这些原则虽仅属建议性质,不具法律效力,但却为外层空间的立法描绘了基本轮廓,后来的构成外层空间法的几个立法条约基本上都是据此原则拟定的。通称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国际条约有: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及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条约》(通称《外层空间条约》),是外层空间法中总揽全局的宪章性文件,1968年《救援宇航员、遣返宇航员并归还发射到外空的物体的协定》(简称《救援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发射入外空物体的登记公约》(简称《登记公约》),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及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1982年《各国用人造卫星作国际直播电视广播应遵守的原则》,1986年《关于从外空遥感地球的原则》,1992年《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共8个条约。这些条约为外层空间法规定了基本的法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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