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法院中的审判人员。民国政府于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法院院长由一名推事兼任;凡是有推事6人以上的地方法院分设民庭和刑庭,审判时可由推事3人合议进行。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采合议制,由推事3人或5人组织合议庭审理案件。推事按其地位分为首席推事和陪席推事。独任审判者称为独任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