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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

书籍:法律辞典

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的结果。通常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为了说明推定的性质,设事实x为基础事实,即引起推定的事实,事实y为推定事实,即必须假定的事实。法律上的推定是指,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至于该事实是否合乎逻辑地得自基础事实,在所不问。这种基础事实的确立,在诉讼中或是根据证据所认定,或是根据法则所认定(如由于法院认知,或如英美法上当事人的约定等)。推定是因该事实的确立,根据法则而作出的关于另一事实的假定。因此,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据法则。事实上的推定,在本质上属于推论的范畴。它是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而得出的结论。就是说,当事实x在诉讼中已经确立时,则事实y的存在,可以用一般的逻辑法则推出。例如,当审理事实的人,认定事实x存在时,即得推定事实y存在。事实x为基础事实,它与事实y之间,存在着合理的或然性,因而适用逻辑法则推而得之。这种基础事实,在法律上应该是明了的事实。该事实的确立,不限于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其他如法院所认知的事实(显著事实),或职务上已知的事实,均可以作为基础事实而进行推论。推定不仅与实体法中的事实有关,而且也可能与诉讼法中的事实有关。推定还可进一步分为三种: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事实推定。(1)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亦称决定性推定。这种推定所针对的是法律不允许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事实,虽然它在形式上与证据法相联系,但实际上却是用程序法语言表示出来的实体法规则。例如,当两个以上的人死亡,人们无从知道谁先死时,英格兰有一项虽难以令人满意却很简单的规则:“长幼的顺序”具有决定意义,即是说,关于财产权问题是按年龄推定死亡的先后,即年长者死在年轻者之前。举例来说,一对在伦敦拥有住所的波黑难民,在萨拉热窝因遭导弹袭击而死亡;丈夫比妻子大几岁。根据英格兰法,推定丈夫先死,所以妻子继承其财产,且以这笔财产作为她的财产的一部分而遗留给她的继承人。又如推定10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犯任何罪。(2)可反驳的法律推定。这种推定成立的条件是:没有别的证据与被推定的事实相冲突。它只能为案件事实提供表面看来确实无疑的证明,这种证明可以被否定它的证据或与它相冲突的更有力的相反的推定所推翻。例如18世纪美国奴隶制存在的时期,在那些拥有奴隶的各州中,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表面看来不容置疑的推定:每一个黑人或黑白混血儿都是奴隶,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是一个自由民。其他实例,如失踪满7年以上的人推定已死亡;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置的财产推定为赠与不构成信托;证明有罪以前,推定被告人为无罪。(3)不可反驳的事实推定。这种推定与前述的两种推定一样,都是对事实所作的推定,但是法律并不要求陪审员们必须作出这种推定,而只是提醒他们可以作出这种推定。因此,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的差别在于:法律在前一种情况下不要求法院适用推定,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不但可以而且必须适用推定。对事实推定的本质可以作这样的描绘:当事实x得到证明时,陪审团就可以作出关于事实y的结论——这是陪审团在每一个案件终结时都要面临的任务。基于以上描绘,我们可以认为,事实上的推定是以间接证据为依据的,因此这种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相比而言,是一种较脆弱的推定。在一个案件中有证明力的间接证据,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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