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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所以《刑法》规定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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