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刑论的一种,这种理论认为犯罪人实施什么犯罪,就应当对犯罪人处以与犯罪性质相等量的刑罚的一种刑罚观点。同害报应论萌芽于原始社会的“血仇报复”、“同态复仇”等报复性复仇观念。“公刑”出现以后,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害报应直接导源于由圣经中的摩西法律传下来的所谓“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害刑。同害报应论为康德所接受并将其发展为等量报应论,使这一理论达到了最高顶峰时期。其后,这一理论逐渐衰退,现代赞同这一理论的人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