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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因归因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提存的发生原因主要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不能受领;(3)债权人不明,包括不知债权人为何人、债权人去向不明等;(4)债权人因丧失行为能力不能受领而又无代理人;(5)债权人死亡后继承人不明的。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进行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关。提存机关一般是法院附属的提存所、公证机关或银行等。提存标的物必须是适于提存的,不动产一般不得提存。不适于提存或有损毁危险以及提存费用过高的,提存人可申请法院拍卖而仅提存拍卖所得价金。提存人提存时应提交提存书。提存的主要效力是债的关系的消灭,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负担转移于债权人。除此之外,因提存还在提存机关和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产生公法上的法律效力,即提存机关的保管义务和交付标的物义务,但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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