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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使团

书籍:法律辞典

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派往该国代表派遣国交涉特别事项或执行同该国有关的特别任务的临时使团。与常设外交使团不同,也不包括代表国家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以及不代表国家的各种一般性使团。其历史远较使馆悠久,但在使馆制度形成后的相当长时期中仅用于仪式性场合,20世纪以来又开始被广泛应用。联合国大会于1969年12月8日通过《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编纂和发展了有关特别使团的规则。公约规定:派遣特别使团应事先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途径取得接受国同意,其职能由两国商定。经接受国同意,一国可派遣一个使团前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可以派遣一个联合特别使团,或各派遣特别使团去该国处理共同关心的事项。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无需有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存在。使团应由派遣国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从中指定一名团长;使团可包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派遣国原则上可自由任命使团成员,但接受国可不说明理由而拒绝任何人充任使团成员,也可随时宣布使团中的任何代表或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任何其他人员。使团一经同接受国外交部或商定的其他机构正式接触,便开始执行任务,不需由本国常设外交使团介绍或提交信任状或全权证书。在使团完成任务、期限届满、有关国家协议或通知结束等情形下,应即终止活动。使团及其各类人员大体上分别享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的使馆及其各类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但《特别使团公约》也作了一些限制和变动。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与使馆及其人员基本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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