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犯
又称“身份犯”。“常人犯”的对称。以一定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为犯罪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免除原因的犯罪或犯罪人。中国《刑法》理论称其为特殊主体。特别犯,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分类:(1)按身份的来源可分为法定特别犯与自然特别犯,前者依据法律规定,后者依据性别、血亲关系或年龄;(2)按身份与定罪及刑罚的关系,可分为纯正特别犯与不纯正特别犯。以一定的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或犯罪人,为纯正特别犯,例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不具有有关身份或特定关系,不能单独成立纯正特别犯的有关罪名。犯罪的成立虽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但具有一定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实施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比无此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实施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发生加重、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况,此即为不纯正特别犯。就特别犯的适用主体而言,凡因行为人一定的身份或其特定关系而构成某些特定刑事法典的适用主体的犯罪或犯罪人,也称为特别犯。例如,适用军法的现役军人和其他军法所规定的特定人或其犯罪;适用青少年法的青少年或其犯罪等。在中国《刑法》中,特别犯的身份具有以下几种情况:(1)职务上的身份。例如,中国《刑法》第8章规定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职业上的身份。例如,中国《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3)基于职责产生的身份。例如,中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例如,中国《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主体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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