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1977年
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的简称。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主要地反映了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于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9届最高苏维埃第7次非常会议通过。除序言外,包括9部分,21章,共174条。对苏联的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国家和个人,苏联的民族国家结构,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选举程序,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加盟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组织基础,审判、仲裁和检察监督,国徽、国旗、国歌和首都,宪法生效和修改程序等,分别作了规定。该宪法规定:苏联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基础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一贯奉行列宁的和平外交政策;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全民的事业。苏联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加盟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是苏联公民。苏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平等;各种族和民族平等;对在苏联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保证给予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苏联公民有劳动、休息、保健、物质保证、住房、受教育、享受文化成果、批评、建议等权利;享有科技创造和艺术创作、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公民的家庭、人身、住宅、个人生活、通信、电话和电报秘密等不受侵犯;同时负有劳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财富、保护古迹和其他文物、服兵役、尊重他人的民族尊严和合法权益等义务。该宪法规定:苏联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由俄罗斯、乌克兰等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自治共和国是加盟共和国的组成部分;自治州包括在加盟共和国或者边疆区内,自治专区包括在边疆区或州之内。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组成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体制。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苏联部长会议——苏联政府,是苏联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加盟共和国政府是其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出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并组织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自治共和国政府;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市辖区、镇、村居民点人民代表苏维埃是相应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由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从代表中选出的执行委员会;苏联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各团体、机关和企业间的经济争端由国家公断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解决;苏联总检察长及其所属各级检察长行使最高检察权。苏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和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都以苏联宪法为根据,并与苏联宪法相适合;苏联宪法只有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全体代表至少2/3的多数通过的决议,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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