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
指司法机关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诉讼行为。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是指传票、通知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由当事人制作的自诉状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和答辩状的副本,上诉状的副本等诉讼文书,也是通过司法机关送达的。送达的目的在于将诉讼文书交付收件人,使其了解文书的内容做好参加诉讼的准备工作,或者要求按照诉讼文书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活动,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送达必须采用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寄给受送达人。(5)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受送达人员是军人的、被监禁的、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单位转交。(6)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具有重要的诉讼上的效力。如上诉期限是从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算的,传票和通知书送达诉讼参与人后,他们就具有按时到场或者出庭的义务。如果拒不到场或者出庭,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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