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凭证。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的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职务、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应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