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对象是罚没财物,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法实行处罚、追缴、没收所得的各项罚没款、赃款,罚没物资、赃物的折价款。(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对罚没收入实行管理的规定,实施将应当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集体私分的是罚没财物,是由单位领导或经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一般认为,集体私分罚没财物总额达10万元以上,或集体私分总额虽不足10万元,但个人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者为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余属于政纪处分范围。(3)本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中,有集体私分行政罚款行为的,可作为行政违法处理,不以本罪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为本单位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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