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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

书籍:法律辞典

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为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为确保人民健康,法律规定对生活饮用水源地实行特别保护措施,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风景名胜区水体,即位于风景游览城市的游览水体以及位于风景名胜区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水体,保护的要求是适合游览,包括进行水上娱乐。重要渔业水体一般指划定的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些水域的水质应达到《渔业水域水质标准》。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主要是温泉、泥浴地、自然保护区的某些水体,对它们也应按用途分别加以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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