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限制
指对进口产品的数额进行的各种贸易限制。WTO/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宗旨或结构框架在于:力求发挥市场机制把各国政府对跨国界的贸易的干预与扭曲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数量限制,不论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如许可证、配额、限额等,便成为该体制严格加以禁止、限制的东西。在多边货物贸易规则中,GATT第11条的标题“普遍禁止数量限制”表达的正是这个宗旨。若将关税与数量限制作个比较,不难看出WTO体制禁止数量限制的道理。关税是透明的,而数量限制的运作常被掩盖着,极易藏污纳垢,贪污受贿;关税一般要经立法机关以法定形式公布,比较单纯、稳定可靠,而数量限制则由行政机关酌情而定,极易掺入一些非经济因素乃至政治交易,情节复杂多变;在关税制度下极易与最惠国配合,由市场优化贸易方位与进口数额,做到价廉物美,而数量限制本身具有歧视性,配额一旦确定,就把贸易方位、进口来源及数额都人为地封死,置价格、质量与消费需求于不顾。关贸总协定关于禁止数量限制共有5个条款。第11条规定,除关税或其他税费外,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产品的进口设置或保持禁止或限制,不论其采取配额、进口许可证,还是其他措施。与此同时该条又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农产品进出口例外。第12条允许为保护国际收支(Balanoe of Payments,参见“国际收支”),第19条和第21条又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采取数量限制。鉴于数量限制固有的歧视性,第13条规定了“实行数量限制,不得歧视”的原则,其实准确些说,应该是尽力减少其歧视性。为此该条列举了三种数量限制的方式供选择:(1)固定允许进口的总限额;(2)进口许可证;(3)配额。鉴于进口许可证办法弊端多等,1979年东京回合专门拟定了“许可证守则”(正式名称为《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以使这类办法力求“透明”与“公平合理”。1994年乌拉圭回合将“许可证守则”稍作修改后,纳入《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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