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视听作品条约》,1989年4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在日内瓦签订,同年生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到2001年8月为止,已有13个成员国:阿根廷、奥地利、巴西、布基纳法索、智利、哥伦比亚、捷克、法国、匈牙利、墨西哥、秘鲁、塞内加尔、斯洛伐克。该条约基本为程序性条约。为阻止非法复制录像带的传播及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享有版权的电影、电视作品,该条约决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视听作品登记国际局”,负责对成员国的视听作品进行登记等事务。该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均有义务保证已作出声明并登记的作品不受侵犯,发现侵权复制品时采取扣押等措施制裁侵权人,并使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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