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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原因

书籍:法律辞典

英美侵权法上的概念。被告的行为是原告遭受损害的原因。即是说,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原告就不会遭受损害的,被告的行为就是事实上原因(cause in fact)。这一规则被称为“若不是”(but for)规则或“绝对必要条件”(Sine Qua Non)规则。美国第二巡回法院1925年在奈勒特诉全美航运协会(Zinnet v.United States Board)中予以运用。现代规则认为,事实上原因是指,如果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受损的实质性要件,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是原告受损的事实上原因。因此,事实上原因并不是造成原告损害的惟一原因。一般而言,在原告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原告受损的事实上原因,陪审团对此确认时,需要专家鉴定。(参见“实质要素公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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