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通称“WTO协定”)而建立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现有成员135个。宗旨是:“指导它们[各成员方]在贸易与经济领域的关系,旨在提高生活水准,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与服务贸易的生产,并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经由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以求大幅度降低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以促成上述目标的实现”。“决心建立一个一体化的更富活力与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继承了关贸总协定把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列为目标。WTO所代表的功能有三个:一个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组织,一套由《WTO协定》牵头的国际条约群组成的宏大法典,一种多边贸易谈判场所(forum)。作为《WTO协定》附件的条约(或“协议”)群有: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附件2《管理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组织机构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是WTO的决策机关。每两年举行一次,履行WTO督促各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对所有与此有关事项作出决定,采取行动。下设“贸易发展”、“限制国际收支”、“行政、财务与预算”、“贸易与环境”等委员会。总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方常驻代表组成,是履行部长会议职责,主持日常事务的常设机关。并以另一名称“解决争端机关”,另设主席,履行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争端解决职能。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理事会,分片监督各有关协议的执行。总干事率领的秘书处是WTO的另一个重要机构,秘书处除为WTO机关提供必要的后勤支持外,还设有法律部,为解决争端提供包括起草裁决报告在内的法律服务。WTO的总干事不仅是秘书处的首长,而且是各成员方集体利益的守护神,其职权如同联合国秘书长一样。WTO在决策机制上沿袭了GATT的惯例:不轻易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全靠“达成共识”(Consensus)来决策。《WTO协定》为“达成共识”下的定义是:“在提交讨论事项的会议上,到会的成员若无人对该拟作出的决定正式地提出反对,就视为该机关以共识作出了决定”。与GATT使用的“缔约方”不同,WTO称作“成员方”,但它们都是指“政府”,其中绝大多数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但也有“单独关税区”的地区政府。《WTO协定》第11条还规定有“创始成员方”,指原GATT的缔约方如欧共体“于《WTO协定》生效之日接受该协定及所附多边贸易的协议,并接受GATT1994所附减让表与承诺表”者。非原始成员方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要加入,则需按“它和WTO所议定的条件”,由WTO成员方以2/3通过。这里“所议定的条件”内容因国而异,对所谓“非市场经济”或“转型的”国家尤其复杂,一般要经谈判写成“加入议定书”。和GATT第35条一样,《WTO协定》第12条也规定了当一个新成员加入时,其他任一成员方和新加入者均可声明它们之间不适用《WTO协定》附件1与2中规定。此外,《WTO协定》还对WTO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条约的修改等方面作了规定。中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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