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审判监督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一。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其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通过再一次进行审理,得到实事求是的纠正。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无论是否执行完毕。(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必须是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只有因发现新罪行或原判处刑畸轻的案件,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才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5)没有专门设置自己的审判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一经提出,即具法律效力,无须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决定,法院必须再审。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实行全面审理的原则。重新审理时,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判人员应当回避。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对裁判不服,可以提出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该判决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院不得抗诉。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审理结果可有下列几种:(1)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维持原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驳回抗诉。(2)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撤销原判,并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改判。

上一篇:审判监督下一篇:审判权
上一篇:审判监督 下一篇:审判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