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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继承

书籍:法律辞典

属继承法概念。指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如官职、爵位或一家经济生产主持者的家长身份等。在这种继承中,财产只附随身份而继承。在古罗,继承的本来意思就是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随着宗法社会向商业社会的转变,身份继承逐步为财产继承所取代。在东方,身份继承则是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中国古代有封爵继承、食封继承、官员袭荫、家长地位继承等。封爵是帝王授予皇室亲属和有功官员的一种荣典。封爵继承就是指爵位可以世袭,由子孙世代延续继承,始于周代,继承人限于男性子孙。西汉末年以前,承袭爵位以实子为原则,不允许孙和嗣子继承爵位,后来不限于实子,只要有子孙,都可以继承。北朝时期,连旁系亲属也有了爵位继承权。食封,主要是食邑,即有权在封爵领域内收取赋税,同时也包括其他封赏物。食封源于爵位,本是爵位的附属物。食封与封爵一样可以继承。法律上将爵位继承与食封继承分别开,规定为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始于唐代,见于《唐六典》。食封继承与封爵继承的不同在于,封爵的爵名不能分割,除有被封为多种爵位的以外,只能单独继承。而食封属于经济利益,允许分割继承。食封继承与财产继承的不同在于,受封爵人的嫡长子可以继承双份,女子在一定情况下也有限额的继承权。但公主的食封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公主死后,食封收归国家。官员袭荫是封爵继承发展的结果,即文武官员的职事、官位可以由其子孙继承。始于明代,“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帮,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子长孙袭荫,若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万历会典》卷六)。日本旧时的家督继承也带有浓厚的身份继承色彩。在当今世界,身份继承只在个别国家还保留着它的残迹。如韩国民法中的户主继承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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