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
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而自愿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凡非企业法人中不属于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人,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范畴,因此,社会团体法人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政党、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研究会、商会等等。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1)参加社会活动的广泛性。社会团体法人所从事的具体活动取决于其性质和其章程规定的具体内容,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不同,其目标不同,其活动范围也不同,从政治、政策到学术,范围十分广泛。不过,总的说来,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赢利性的经济活动,不能从事行政性管理活动。(2)社会团体法人的民间性。原则上讲,社会团体法人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自愿而设立的社会组织,它不是由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成立的。因此,社会团体法人在性质上不是官方组织,而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3)社会团体法人财产或经费的独立性。作为法人组织的一种形态,社会团体法人须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以作为其开展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但是,由于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他们的财产或经费的来源渠道也不同,主要有三种渠道: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这是各党派团体和人民群众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捐助或捐赠财产,这是一般的社会公益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社会团体法人的某些经营收入,如通过转让技术,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4)权利能力范围的有限制性。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章程规定的范围限制,使其仅能在所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以下几种:(1)党派团体,包括民革、民盟、九三学社、民主建国会、民主促进会等民主党派;(2)人民群众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学联、青联、工商联等;(3)文体工作团体,如文联、电影家协会、足协、排协等;(4)学术研究团体,如法学会、银行协会、企业管理协会等;(5)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6)社会经济团体,如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7)爱好者团体,如集邮协会、钓鱼协会等。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中所谓社会团体法人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概念不同。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均被称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概念比传统民法中的“社团”概念的外延宽,像基金会这样的财产的集合亦被称为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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