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
管辖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的审判机关。各国上诉法院管辖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英国最初设置的上诉法院,只受理上诉的民事案件。根据1907年《刑事上诉法》的规定,设置了刑事法院。根据后来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法院将管辖权移交上诉法院。由此上诉法院分别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刑事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主持。该上诉法院无初审权,在某些情况下,受理内政大臣或总检察长提交的刑事案件。在某种法定情况下,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向上议院提出上诉。在法国,上诉法院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革命时代执政政府创立的上诉法庭,最初根据共和国1799年6月27日的法令确定。法院的设置与英国相似,下设有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受理不服初审法院民、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和不服基层专门法院判决的案件。法院就事实重新审理并以上诉判决变更下级法院的原判决。各上诉法院由1名首席院长领导,一般情况下由他主持第一庭工作,并由各庭庭长和法官协助工作。上诉法院设有轻罪上诉法庭,审理上诉违警罪法庭和轻罪法庭判决的案件,还设有商事庭、民事庭、社会庭等。此外还设一所特别分庭,负责受理未成年人的案件,尤其是负责审理对少年法庭判决上诉的案件。美国的上诉法院与英、法情况有别。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因此,上诉法院也分为联邦上诉法院和州上诉法院。原联邦上诉法院为巡回上诉法院,1948年的司法组织法将其名称改为上诉法院。全国11个巡回区,各设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根据案件多少,确定设置法官的人数,3名以上10余名以下不等,并设院长一人,按时到辖区各重要城市巡回审判。它为联邦第二审法院,担负复审联邦政府各委员会、各政府机关所设机关发的命令,以及管辖对一些处分命令的抗告。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判决,除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外,可向其上诉。州上诉法院介于州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之间,称为中间上诉法院。美国不同的州设立上诉法院的名称不统一。有些州称上诉法院,有些州称为地区上诉法院、特别上诉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民事上诉法院。这些上诉法院在不同的州其管辖权不完全相同,尽管基本管辖权为审理州以内的上诉案件,但有些州的上诉法院对某些特殊案件有初审权。各州的上诉法院法官数目多少不一,任职期限长短也不同。原则上,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但是有的州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如纽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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