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指谁先使用商标,谁就获得了该商标的商标权,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商标制度建立初期,基本上都是遵循这一原则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日益增加,这种使用在先保护制度的局限性愈加明显,最主要的缺点是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谁是在先使用者。世界上曾采用这种获权原则的有美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现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只有菲律宾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也可以办理商标注册登记,并向公众予以公告,这种注册的作用不是确认商标权的“产生”,而是“承认”商标权的存在,增强商标的影响和效果,因而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商标已经使用。采用这种原则的缺点还在于: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现有的、正在使用的商标,新的商标使用人也很难获得上述信息,因而所选用的新商标很容易与现有的商标发生冲突。1988年美国修改商标法,放弃了“先使用原则”,但仍要求申请人证明自己确实将在贸易活动中使用有关商标才能注册。1992年8月28日制订,1993年4月1日生效的印度尼西亚商标法,也改变了使用在先原则,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上一篇:商标权独立原则下一篇:商标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