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又称“商标专有权”、“商标所有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具有独占性的权利。商标权是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在其注册的范围内使用其商标,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可以排除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商标所有人无权独占使用与自己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也无权将自己的商标使用于其注册范围以外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2)许可权。商标所有人可将其商标通过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可以是普通许可,也可以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商标许可合同一般应依法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所有人有责任监督被许可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集体商标、防御商标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联合商标不得分别或单独许可他人使用。(3)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将其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一般应经商标局审核、批准,公告方能生效,不得自行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证明商标不能自行转让,集体商标一般不得转让,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不允许分割转让。(4)续展权。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一般为6个月)内提出申请,不过需要交延迟费。(5)注销权。商标所有人有权注销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有效期内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也可以采取到期不续展的方式自动失效。(6)争议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后注册的相似商标提出争议,提请有关机构裁定撤销该商标。(7)诉讼权。商标所有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侵权或被假冒时,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制止侵权或假冒,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8)对于非法标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该商品进口时商标权人有权要求海关给予扣押。(9)质押权。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将其商标权进行质押。商标权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性:(1)无形性: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商品的属性。商标权的利用和转移不会引起相关物的消耗和转移。(2)专有性: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具有专有权;一个国家在某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中,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以免在消费者中造成混乱。(3)地域性:依据各国商标法独立的原则,在某一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只能依该国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注册后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各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必完全一致。(4)公开性:经过注册的商标,商标局要给予公告,让社会知晓。商标所有人也将其商标公开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并在广告中宣传。(5)时效性:商标权仅在注册有效期(包括续展期)内存在,超过有效期而又没有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权就会丧失。(6)可复制性:商标本身是可以复制、重复利用的,并且是用在可以重复生产的产品或重复进行的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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