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管理秩序。(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其故意形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往往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刑法上不以此目的为本罪的必备要件。(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74条的规定,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犯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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