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名。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部队的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根据中国《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