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秋官·司刺》记述的古时犯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不识,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一说不识即不审,即因错误而犯,例如将乙当做甲而误杀之);二是过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遗忘,即因忘记法律的规定而犯罪。秦称“三宥”为“三环”(环读作“原”),如规定:老人控告不孝,要求处以死刑的,不适用“三环”(《秦简·法律答问》)。《三国志·张鲁传》:“犯法者,三原然后乃行刑。”其“三原”即秦简之“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