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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书籍:法律辞典

在权利主体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代表人诉讼。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根据该条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必须解决如下程序性问题:(1)推选或商定代表人。代表人须经权利人选出。然而由于权利人不确定且人数众多,有时可能推选不出代表人,此时可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2)诉讼通知。法院在受理代表人诉讼后,应以公告方式将案件情况通知所有权利人,说明案件事实及其诉讼请求,要求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登记。(3)判决和裁定的约束力。诉讼理论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但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亦适用该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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