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
最初起源于17世纪的英格兰,作为审查非法拘禁的正当程序而设立,旨在提供有效手段使监狱中的受非法拘禁者能够享有获得释放的机会,并保证其自由权的一种特权令状。英格兰普通法中,任何自由民如遭受拘禁,除非被证明其犯有刑事罪行或负有民事债务,则其都有权要求王座法院向监狱长颁发“解交被羁押者并说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令监狱长交出被拘禁者,并说明拘禁的理由,以便法院裁决拘禁理由是否充分,确定是否将被拘禁者送回监狱,或者准许保释或者予以释放。这种令状比英国《大宪章》还要古老,其最终成为一项法令并生效的经过如下:1640年《人身保护法》给予此种令状以法定权利,但该法并没有完全发生效力;1679年英国议会制定,并由英王查理二世于1679年5月26日签发的《人身保护法》极大地改进了臣民自由权行使的机制;1689年的《权利法案》规定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弥补了以往无限制保证金数额的缺陷;1816年又颁布《人身保护法》将不应要求过多保释金的规定扩大适用于非刑事犯罪指控中,并增定可在巡回法院和季度法庭休庭期间签发人身保护令。苏格兰和爱尔兰分别于1701年和1782年颁布同样法令。但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该法的效力被《议会法》以政治需要为由暂停实施。英国法律中,若无视该令状或对该令状作出虚假或不充分的报告,就可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以此保证对令状的遵守。具体而言,人身保护令所涵盖的内容包括:规定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原由的逮捕证,不得对嫌疑人实施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令,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根据人身保护令,一个被非法监禁而获释的人不得以同样的罪名再被监禁或羁押等等。人身保护令的精神发展至今,成为在大多数非法剥夺个人自由权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可以得到的一种补救,并使法院能够据此审查拘禁的正当理由。由于人身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功能,这一制度现在已经为多数国家所采纳,比如美国某些州也有同名法规。尽管各国所确定有关人身保护令的具体内容还存在着诸多差异,但人身保护令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内容之一,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规定就有详细的表述。现代意义上的人身保护令是一项发展变化中的制度,其具体内容日趋丰富,将更有利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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