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人。负责领导所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日常工作,主持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人民法院院长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罢免由其选举产生的同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