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的现行宪法及历次宪法对这一制度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吸取了巴黎公社和苏维埃政权的经验,并总结了中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首要特征。(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如下:(1)它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2)它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建国以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大体经历如下四个阶段:(1)建国初期的4年,是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时期;(2)从1954年到1966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阶段;(3)“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4)从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进一步健全,人大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稳定,有重要的意义;其次,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三,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建设,特别是组织制度建设的状况;其四,加强和改善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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