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尼,F.
【介绍】:
法国法学家,自由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曾任南锡大学法学教授,法国科学院通讯院士。他对于法律解释的理论,特别是对于法律起源理论的研究作出了贡献。他的主要著作是《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和渊源》(1919年)及《私法实在法的科学和技术》(1914年-1924年)。惹尼反对传统的分析法学派观点,认为法官的任务是创造性的,不能仅限于从逻辑上解释成文法,因此法官解释法律,除成文法外,还应依靠以下三种法的渊源,即习惯、通过司法实践所树立的传统以及自由的科学研究。自由的科学研究又应以下列三个原则为基础:(1)意志的自治、公共利益同相互冲突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2)在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的指导原则是求得利益的平衡。(3)法律工作者应注意划分法律科学与法律技术两个领域,前一领域指的是为法律提供社会材料的社会现实的客观知识,这是法律工作者无法改变的;后一领域代表法律工作者的创造性活动,是对社会材料加以处理的专门艺术。另外,惹尼还从法律运用的问题出发,揭露了法律条文的空白问题。他在典型性的分析中认为解释者可以而且必须填补这些空白,也就是说要为这片空白架设逻辑性推论的桥梁。他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立法应当使我们拥有各种各样的规则以便适应社会生活有关私法问题的种种需求,可是要达到这种程度,按照经典的解释方法,应当公开立法者的用意,说明立法者的愿望,但是经典分析所要求的单纯逻辑是无法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的,所以要超越经典的解决方法,让解释者在受理诉讼案件中能够自由地探索并使用从单纯的演绎法向前发展的更广泛的方法。他认为,解释者的探索努力一方面应当集中在事物性质所启示的典型上,另一方面还要集中在有普遍效用的概念上。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是要在维护正义的总前提下进行协作,它们可能会走出由于法的空白所造成的绝境。惹尼对法国法律解释的理论及实际业务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所提出的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的解释方法,成了20世纪后半期法国法学家的主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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